食药监征求保健食品茶产品有关指标限量

关于征求保健食品茶类产品有关指标限量值意见的函

食药监保化函[2012]142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监督管理局)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,有关单位:

根据《保健(功能)食品通用标准》(GB 16740-1997)和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茶类产品界定问题的复函》(卫办监督函〔2012〕230号)有关要求,并结合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实际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就保健食品茶类产品中铅、砷指标限量值明确如下:

茶叶为原料的产品,其配方中茶叶所占比例≥30%的,其铅、砷指标限量值分别为≤2.0mg/kg和≤1.0mg/kg;茶叶所占比例<30%的,其铅、砷指标限量值分别为≤0.5 mg/kg和≤0.3mg/kg。以茶叶提取物为原料的产品,其铅、砷指标限量值分别为≤0.5 mg/kg和≤0.3mg/kg。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请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。 联系人:李 琼 电 话:010-88330866 传 真:010-88374394 电子邮件:liqiong@sda.gov.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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